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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发放五大提醒(上海地区)

2015年06月12日11:06 

离职后的小王因公司未支付高温津贴而与公司对簿公堂。近日,闵行区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小王高温季节性津贴1200元。

2010年1月,小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2011年11月,小王离开公司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2011年两年的高温津贴,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公司应支付小王两年的高温季节性津贴1200元。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认为高温费已算入平时的绩效奖金中。

经过庭审质证,法院认为:公司称高温费已计入奖金,却未提供证据佐证已向小王支付过款项,故对公司的说法不予支持。

也许有人会问:为何小王两年的高温费是1200元呢?本市2007年《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2011年起,又施行了《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性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据此,小王的高温津贴2011年为800元,2010年为400元。

对于企业来说,发放高温费有“5个不能”需要注意。

提醒一不能拒发少发漏发高温费

一些劳动者在向管理者提出发放高温津贴的请求时,往往得到的答复是:“工资我们是事先约定好的,高温津贴已经包含在内了,不必另外再支付。”其实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虽然企业已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为职工支付了工资,但是工资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质量的差别,而高温津贴则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

本市目前虽尚不像重庆等地那样对不执行高温津贴有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现有规定的立法层次也有待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温津贴企业可发可不发。今年本市发放高温津贴仍然维持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4个月,但这只是高温季节津贴最低标准。企业还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标准。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将加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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