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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争议案

2015年06月12日10:44 

案情概况:殳小姐于1998年与上海外航服务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派至Y航空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以下简称“Y公司”或“代表处”),担任票务预订代表一职。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是期限自2008年8月24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2年9月19日,代表处通过员工大会的形式告知员工,代表处预订部将于2013年3月31日关闭。2013年2月28日,代表处通过书面函告形式,确认通知员工预订部将于3月31日关闭,并会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等。最终,殳小姐因未通过面试且放弃公司提供的其他岗位应聘而选择与公司解除用工关系。双方的用工关系于2013年3月31日结束,代表处向外航服务公司支付了相关超出法定补偿的费用,外航服务公司因殳小姐未与其办理交接,未至其处办理领款手续而暂时保管。但出乎意料的是,员工诉至仲裁并提出四百多万的补偿标准,理由是公司每年十五张的免费机票的福利应视为员工收入,计入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评析

这个案子并不复杂,常人也不会产生殳小姐类似的诉请,也许这个福利对于每年多次去美国探亲的殳小姐极具价值,也许这份工作对于殳小姐来说,免费机票比起每月数千元的工资更具有吸引力,因此这么一位负责订票的基层员工也提出了四百余万的补偿标准,但这个案件对于具有行业特殊性乃至发放福利的行业都有影响,这个案件企业败诉的话,交通等行业的企业倒闭事小,倒是没有企业再敢发福利事大,损害企业乃至全体劳动者的福利。根据其诉请及理由,决定经济补偿金的唯一问题在于福利机票是否计入殳小姐的劳动报酬,对此,Y公司认为不应计入:

第一,Y公司不同意殳小姐关于福利机票因属于年功性津贴而应计入劳动报酬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本单位工作年限。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11条的规定,工资包括津贴(年功性津贴),但不包括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殳小姐认为福利机票属于年功性津贴的理解存在偏差。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对年功性津贴的定义“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的理解,年功性津贴属于用人单位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支付的工龄工资,工龄津贴属于工资组成的一部分,每年金额固定,随在本单位服务年限稳定递增。而Y公司处的机票福利是指员工按在本单位服务年限享受相对应的机票福利的权利,只是连续服务满6个月后方有权利享受该福利而已。福利是公司给予内部员工的福利,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

第二,Y公司不同意殳小姐关于福利机票因可预见性、固定性而属于劳动报酬概念的主张。理由如下:

Y公司处的机票福利并不因为具有可预见性而属于劳动报酬的概念。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的任何一项福利措施都因为其员工身份而具有可预见性,但并非一定是劳动报酬的概念。比如说,任何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是工伤待遇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只有在员工发生工伤并构成工伤等级时才有权利享受;房地产开发商对其员工购买自己单位开发的一手房有权享有九五折优惠的权利,但是买房优惠的福利只有在员工购买房屋时才有权利享受。如按殳小姐的理解,但凡房产商单位员工离职的,是否还需将自己开发范围的房屋折现一套给员工呢?

Y公司处的机票福利不具有固定性。殳小姐所谓的固定性是指根据员工在单位的服务年限有一一对应的可享受的机票张数,但是每张机票的价格会因为不同年份、不同时期(淡季旺季)、不同行程、不同舱位、通货膨胀率等诸多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并不具有固定性。

第三,福利机票只有在员工购买机票时方能享受该优惠,有效期内不享受的,该福利自动失效,不能折现。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符合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为法定货币形式。所以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第四,根据福利机票的性质,根据殳小姐提供的家庭旅行套票计划和公司的相应制度,很容易确定其系员工及退休员工及家属的福利的性质,并非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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